注册公司的时候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货币,实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注册股东有以下出资方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货币出资;
(二)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五)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三、如果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全部债务偿还。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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